《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因此,法院認定多次盜竊符合入刑標準,且有犯罪記錄,必須從重處罰。
165438+10月25日,陵川縣人民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回復記者稱:
“大家註意到,量刑標準、盜竊數額和次數是分開的。毛屬於多次盜竊,符合入刑標準。此外,毛某還有故意傷害罪前科,綜合考慮後作出上述判決。”
報道寫道:“醫院鄭重提醒:勿以善小而為之,勿以惡小而為之。雖然單個蔬菜水果價值不高,但也不能偷。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符合多次盜竊的追訴標準,也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有些事看似很小,但不能心存僥幸,堅決不能做違法犯罪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