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所以,法院認定,多次行竊符合入刑標準有犯罪前科,必須嚴處。
11月25日,靈川縣人民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回應記者表示:
“已經關註到了,盜竊罪的量刑標準,金額和次數是分開的,毛某屬於多次行竊,符合入刑標準。另外,毛某還有故意傷害罪前科,綜合考慮才作出上述判決。”
報道寫道:“該院鄭重提醒: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雖然單個蔬菜瓜果價值不高,但也不能竊取。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符合多次盜竊的追訴標準也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有些看上去是很小的事情,但也不能抱有僥幸心理,堅決不能做違法犯罪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