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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律師在辯護中的作用?

刑事訴訟中為什麽需要律師,對於普通人來說似乎是壹個簡單又復雜的問題。仍然會有很多人認為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是否參與辯護是壹個無關緊要的問題,甚至是壹個“偽”問題,因為即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也沒有具體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只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最終是否申請、是否批準申請,在兩者之間。

然而,律師的作用不容忽視。比如: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3.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4.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6、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7.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壹切材料。8、根據案件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書,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權依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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