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撤銷瀘縣人民法院(2000)瀘瀘刑初字第120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楊坤屬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