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2款引入了這壹表述。實際上是英美法系的表現,但這並不意味著“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已經確立。刑事訴訟法僅將其作為判斷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的要件之壹,其價值在於彌補了“證據確實、充分”表述過於原則、抽象的缺陷,使證明標準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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