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
除遵守法庭命令外,法庭聆訊的參與者亦不得攜帶以下物品:
1,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兇器;
2、易燃易爆、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性、腐蝕性、強臭味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
4.液體、膠體和粉狀物品;
5.標語、橫幅和傳單;
6.其他可能危及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物品。
我國明確規定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範圍,雖然離婚案件也在其中,但要求此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那麽法院就不公開審理,並不意味著離婚案件就是絕對的不公開審理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主持法庭審判活動,指揮司法警察維持法庭秩序。
(壹)下列行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應當禁止旁聽:
1,出於卑鄙的個人動機和目的,如報復、泄憤、侮辱等。;
2.糾集多人鬧事,沖擊法院;
3.不聽勸阻、制止,多次幹擾法庭秩序的;
4.造成破壞法庭設施或者對司法工作人員造成人身和精神損害、擾亂法庭秩序、強行中斷法庭審理、無法繼續正常審理案件等嚴重後果的。
5.其他幹擾法庭秩序,導致法庭不能正常審理案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