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十二條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財政隸屬關系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憑繳費憑證到指定的代理銀行繳費。依法應當退還當事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訴訟費繳納和退還的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基層巡回法庭當場審理案件,當事人向指定代理銀行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基層巡回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並向當事人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