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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如果妳需要時間來核實壹些事情,妳可以以第(3)點為由申請延長聽證會。需要做的是寫壹份休庭申請,提交給負責審理此案的民事法庭法官,由他決定是否延期審理。

擴展數據:

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審理仍然有效。但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試用期內。

《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申請延期的次數,也沒有規定延期多長時間,但《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理期限,即人民法院通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理期限,是指自立案之日起至宣告判決、送達調解書之日止的期間,但宣告、鑒定、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和人民法院之間管轄爭議的期間不計算在內。由此可見,申請延期審理的次數和時間是受審理期限限制的,而不是無限制的。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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