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案外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上訴可以委托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判決、裁定不能停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1)請願。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投訴的事實和理由;
(二)原壹審、二審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後,應當附具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和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起訴狀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投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補充必要材料的,不予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或者直接提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或者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終審人民法院和上壹級人民法院直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壹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壹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