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企業家蘇曾向某房地產公司老板吳學占借款1.35萬元,月息10%。在支付了1.84萬元的本息和壹套價值70萬元的房子後,仍然無法還清欠款。
2、2016年4月14、11討債人辱罵、掌摑、捂鞋。經過壹個小時的羞辱,杜誌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當著兒子於歡的面辱罵蘇。有人報警,警察進了接待室就說:“可以要賬,但是不能打人。”然後他們就走了。22歲的於歡掏出壹把水果刀刺向它,造成4人受傷。被刺傷的杜誌浩自己駕車就醫,但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3,2065 438+07 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當事人的上訴。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2065 438+200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壹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五年。
4.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