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
3.《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正在使用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正在使用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儀器、工具,不聽勸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