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制度作為親屬制度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制度之壹,在改善家庭關系、促進道德、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如今,隨著公眾對收養的接受程度越來越高,與收養相關的民事行為也越來越多。據了解,在民法典實施之前,關於收養的法律咨詢屈指可數;自從民法典的實施和“三孩政策”的到來,關於收養的咨詢多了起來。在民政部門戶網站的互動版塊,“收養”話題更是火爆。
變化和調整包括:
1.收養條件放寬:30歲以上單身者仍可收養40歲以上夫婦。在收養的法律行為中,當事人往往包括收養人、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在民法典中,最重要的變化是放寬了收養條件。“特別是對於收養人,民法典放寬了收養人的條件和被收養人的數量。”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律師張紹興解釋道。
2.放寬對被收養人的限制:8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收養需要個人意見。14 ~ 18周歲的未成年人納入收養。除了放寬收養條件,民法典實施後的重大變化還包括放寬對被收養人的限制。“不僅擴大了被收養人的範圍,還放寬了被收養人的年齡限制。”海珠區人民法院的張瑞雪法官說。
3.規範收養制度:增加收養評估辦法和對收養人的刑事審查制度。值得註意的是,本次民法典還增加了對收養人犯罪記錄的審查。“民政局除了從經濟狀況、生活環境、個人健康、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收養人的條件,還會和公安核實是否有不良記錄,比如行政拘留、家暴等,可能還會和婦聯壹起進行家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