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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有兩種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以內酌情增加刑期:1、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嚴重詐騙犯罪中的主犯;2.累犯、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3.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5、揮霍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6、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因欺詐受過刑事處罰的;8.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在四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犯罪數額為四萬元,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二千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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