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應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並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鑒定表;
2.罪犯獎罰表;
3.終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4、歷年減刑裁定書復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老年殘疾人(自傷、自殘除外)材料。
無期徒刑和假釋的建議,應當在提出假釋建議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批準。
二是監獄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後,對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三、人民法院審查案件材料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裁定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假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對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二條
假釋的程序罪犯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