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以下人員可以委托為辯護人:①律師;(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民團體或者人員;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但需要註意的是,正在受刑罰處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