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審階段爭議標的(計算基數)計算比例為1。爭議對象在65438+萬元以下,7但不低於5000元。2.爭議標的在65438+萬元以上但不超過1萬元。63.爭議對象在100萬元以上但不超過500萬元。54.爭議對象在500萬元以上但不低於1萬元。
2.二審階段(1)壹審未代理案件而僅代理二審案件的,按壹審標準收取代理費,其他手續費不變。
(2)已代理壹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費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三)代理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3.再審(上訴)階段①無代理人。
壹是二審和單獨代理再審(上訴)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辦案費用不變。(2)代理過壹審、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法律依據:《律師收費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