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如下:
1.駁回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1、徐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訴,維持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撤銷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壹刑事部分;
3.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有期徒刑壹日,即2016年4月至20214年4月)。
擴展數據:
正當防衛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壹,正當防衛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第二,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
第三,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壹定限度。
無限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但仍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山東省高院?於歡故意傷害案二審,附帶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