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於2013年4月4日實施。根據《解釋》的要求,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經研究確定了我省盜竊刑事案件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2000元起;
2.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五萬元起;
3.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40萬元起。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