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於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力進行審查核實。
第壹百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第壹百九十條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的時候,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