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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商洛殺人的男子要子女賠償受害人嗎?

從法律上講,孩子沒有賠償的義務。

因為該男子在作案後選擇了跳河(嫌疑人已經死亡),意味著案件的刑事部分已經自動結束。關於民事部分的經濟賠償,法律規定由加害人壹方賠償,當事人死亡的,以當事人的個人財產賠償。當事人子女繼承當事人遺產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放棄繼承的,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用造成傷害壹方的個人財產補償受害者。

《民法典》規定:《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兇手已經自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有朋友會問,刑事案件中有很多被告人的近親屬積極賠償受害方的損失。但是這個案子和那些案子很不壹樣。那些近親屬主動支付被告人的賠償金,並不是因為他們思想水平高,而是積極賠償,可能導致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本案中,兇手本人自殺,無需追究刑事責任,其親屬沒有動力主動賠償。

另壹方面,據媒體報道,兇手家境並不寬裕,比較平淡,積蓄不多,妻子長期患病,孩子也上學了。可以說難是因為他鄰居欺負,鄰居偏心,相關部門不公,等等。

所以本案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就是被打死打傷的村民,能夠從死者親屬處獲得民事賠償的可能性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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