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後可以進行刑事和解,輕傷可以和解,屬於刑事案件,但可以進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解員或者其他組織,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引起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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