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壹是必須實施了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規範;第二,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應依法懲處;第四,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究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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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適用方法:
1,不處罰。根據規定,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按照處罰下限或者略高於處罰下限,但不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給予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給予處罰。
比如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從輕處罰2000元,從輕處罰1000元。
根據規定,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壹是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第二,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第三,被他人脅迫是違法的;四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