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規定,不能作為商品註冊的標記是:1,與我國的名稱、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2.種族歧視和欺騙的跡象;3.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的標誌;4、不能作為商品註冊的標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同其所在的特定場所的名稱、標誌、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六)帶有民族歧視的;(七)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