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起訴: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