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
第四條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
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鼓勵罪犯自學,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證書。
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並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
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監獄裏的罪犯需要參加監獄組織的生產勞動,沒有工資,只是給予適當的報酬。
第七十二條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