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
在現有的司法實踐中,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當事人可以與家人交流。
當事人也可以給家屬寫信,但信的內容壹般由看守所審核,信的內容不審核
可以涉及具體案件,不能影響案件的審理,不能影響看守所對當事人的監督。
此外,如果當事人有律師辯護,也可以通過信函的方式要求家屬委托辯護律師代為辯護。
分庭,由家屬代表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為當事人委托辯護律師。
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應當以派出機關羈押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為依據。
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縣級以上監獄、
勞動改造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暫予監外執行的證明。
文件。
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