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逮捕了。
而在現有司法實踐中,因涉嫌犯罪而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當事人可以與家屬通信,
當事人也可以給家人寫信,但信件的內容壹般都要經看守所審查,信件內容不
能涉及具體案情、不能影響案件的審理、不能影響看守所對當事人的監管。
另外,如果當事人獲得律師辯護的,也可以通過信件要求家屬代為委托辯護律
師,由家屬代為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為當事人委托辯護律師。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
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
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羈押的證明
文書。
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