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案件金額或價款按比例不超過1,000元的,50元及超過1,000元至1,000元部分按2.5%繳納,超過1,000元至20萬元部分按2%繳納。
(二)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
上訴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上訴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1,提交相應證據,上訴是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法院壹審判決結果有錯誤的情況下提起的,因此需要收集與壹審判決結果有錯誤的證據;
2.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文件,如果是自然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3.委托律師進行訴訟的,需要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身份證明、律師資格證等材料。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是由申請人預先繳納,而是在申請費執行完畢後繳納,破產申請費在清算結束後繳納。
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