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作出,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