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2.《解釋》中對網絡謠言造成的負面影響進行了界定,對網絡誹謗的具體犯罪情節進行了界定。
3.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威脅放火、爆炸或者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4.根據《治安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