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案件請律師有用。對於販毒案件,是相對嚴重的案件,所以最好聘請律師介入,應為販毒存在很多情節,也即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這些對於法院判決時都是很有作用的。公訴機關以及偵查機關都是收集對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律師可以收集被告人無罪、最輕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人的查閱案卷權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申請調查取證權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對特定證據的處理原則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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