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最重要的法律依據。上述第壹種情況中的所謂“可能的處罰”,是指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所確定的可能的處罰。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某壹條款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指該條款規定的某壹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種情況,所謂“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雖然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嚴重,依照相應的刑法規定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2.取保候審申請人,關於取保候審申請人的資格,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這是壹個授權性的規定,也是壹個排他性的規定,賦予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被代理人從事壹定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組織的代表人;“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和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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