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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開設賭場罪刑事拘留,律師向檢察院提交法律建議不逮捕申請,有作用嗎?

對於當事人因開設賭場而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的,作為接受委托的律師,以辯護人向檢察機關提出的不逮捕的意見,是否有效,由檢察機關依法確定,如果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檢察機關有權依法批準逮捕。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壹)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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