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段時間以來,市場上藥品良莠不齊,真假難辨,假藥泛濫,讓有德商家防不勝防,無辜百姓受害。
為此,刑法專門修改了生產、銷售假藥罪,加大了處罰力度,使之成為可以判處死刑的最嚴厲的刑罰之壹。
那麽,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假藥,會受到什麽樣的處罰呢?對此,必須分析“銷售假藥”故意犯罪的認知因素。
根據最新的“二級客觀刑法理論”,要確立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行為、對象、結果、身份、違法事實不存在五個方面的全部違法事實。
也就是說,只要其中壹個沒有被認可,就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
在銷售假藥而不知情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假藥”的存在,就不可能存在“銷售假藥”的故意,進而也就不可能成立“銷售假藥”罪。
因此,如果事實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假藥,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應構成該罪,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此時,行為人及其辯護律師應該大膽地進行無罪辯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