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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詐騙的律師有權利知道派出所的證據嗎?

在偵查階段,律師無權查看派出所收集的證據;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前不能查閱、復制調查材料。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以及案件的相關情況,證據材料壹般不會由警方向辯護律師出示。

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在偵查期間,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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