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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誰有上訴權?上訴程序是什麽?

有權上訴的人是:

1.私人檢察官及其法律代表。2.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3.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上訴程序是:

1.上訴狀的準備:委托律師進行上訴的,應當準備至少五份上訴狀副本,由被告簽名並按手印。壹份由上訴人(被告)留存,壹份交給委托人(被告家屬),壹份存入律師檔案。壹份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壹份交給第壹審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有幾個當事人的,應當再增加幾個上訴。在押被告人自行上訴的,因為沒有打字復印的條件,只需要寫上訴狀。如果被羈押的人是文盲,被告人要求上訴的,應當向壹審法官提出,也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會通知壹審法院,壹審法院會派人做筆錄。

2.上訴狀的提交:辯護人提出上訴的,應當提交原審人民法院。原訟法庭收到上訴的日期為上訴日期。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負責在三日內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原審人民法院負責將原審案卷、相關證據和上訴狀移送上級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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