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措施保護其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
在判決書、裁定書、起訴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中,可以用假名代替證人、鑒定人和受害人的個人信息。但是,
使用假名的,應當書面說明,並標明密級。
分開卷。經法院許可,
詢問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使用假名的情況,
應簽署保密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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