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因此,批準逮捕是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嚴格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辦理案件的體現。
擴展數據:
應當逮捕的情形包括以下三項:
壹、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發生的,應予逮捕:
1,可能犯新罪;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5.試圖自殺或逃跑。
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故意犯罪的,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3.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