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人員或特殊案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其指定辯護人,不審查其經濟困難。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刑事法律援助受經濟條件限制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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