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提問:壹個民事案件,另壹個刑事案件的證據需要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法院可以拒絕嗎?如果被法院駁回,當事人該怎麽辦?河北明傑律師事務所張峰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但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拒絕調查收集證據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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