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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有哪些?

1.自然人應提供的身份證件:

(1)、戶口本(戶籍證明)、身份證、護照、通行證、臺胞證、旅行證等。

(2)委托他人做公證時還應提供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2、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提供身份證件:

(1)、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金融機構營業執照、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委托他人做公證的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授權委托書、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簽字樣式;,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需要註意哪些案例?

l、壹審法院執行案件的裁判文書;

2.被執行人的住所或者財產在我院管轄範圍內,未經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執行案件:

涉外仲裁機構或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

(2)申請執行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境內仲裁,賦予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效力。

3.依法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執行案件。

建議執行後,申請人應利用各種渠道尋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無論是通過懸賞公告還是委托第三方公司、律師調查,只要找到被執行人的財產,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履行能力,如高消費或低價轉移或贈與財產,但拒不履行,申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拘留、罰款,甚至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承認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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