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司發[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進行證明或認定。在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文件和公司業務往來的錄音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