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官回避的條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回避。(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有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和三代以內姻親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六)未經批準,私自會見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二十五條:檢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檢察官應當回避: (壹)在檢察官工作的人民檢察院轄區內擔任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創辦人;(二)在檢察官工作的人民檢察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第五十條檢察官紀律委員會審議紀律事項時,有關檢察官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並有權進行陳述、舉證和申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十四條: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該法官應當回避: (壹)是該法官工作的人民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創辦人;(二)在法官所在人民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