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享受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相關報名條件和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並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簡介: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十條律師執業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經初審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
第十壹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執業。
(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
(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通過實習考核的材料。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