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以下情況可以延期審理,需要出具相應證明:1。應出庭的當事人因病情嚴重不能出庭的,需要提交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2.應當出庭的當事人因特殊任務不能在開庭當天出庭的,特殊任務壹般指公安機關執行的刑事偵查任務或者軍隊執行的警務任務,其他原因不屬於本項中的特殊任務的,應當提供所在單位的證明文件;3.因其他案件在本案開庭通知書送達前已決定開庭時間而產生沖突的,應當出庭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其他人民法院出具的傳票或者出庭通知書;4.應當出庭的當事人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包括需要撫養的人患重大疾病或者在前往法院途中發生山體滑坡的,應當出具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發生上述四種情形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延期審理。只有在原告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到庭的情況下,原告才能決定撤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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