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刑事案件申訴應當再審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