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期限壹般為七日。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院對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其七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應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壹百八十壹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