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民登記、戶籍登記、兵役登記、婚姻登記、入學、就業、公證、前往邊境管理區。
2、辦理出境手續,參加訴訟活動,申領機動車船駕駛證和行駛證,非機動車牌證。
3.申請個體營業執照,辦理個人信貸事務和其他金融業務,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
4.辦理登機手續,入住酒店,提取匯款、郵件、托運物品。
5.辦理其他事務(如手機、寬帶接入、網吧註冊等。)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身份證證明身份:
(壹)常住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未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時,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手段證明其身份。
參考資料:
身份證-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