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高院、高院、公安部於1998年3月26日頒布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500元到2000元為起點。但具體的犯罪起點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同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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