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 *帶罪的概念* *帶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實施的犯罪。
二人以上過失犯罪的,不以過失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九條數罪並罰的壹般原則。判決宣告前壹人犯數罪的,除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
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